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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一日速裁三案 守护绿水青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朴晶敏 李志君)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用时一小时审结了三起涉林案件:
 
  9时20分,马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宣判!
 
  9时40分,李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宣判!13时50分,范某非法狩猎一案宣判!
 
  适用速裁三连判,依法惩处犯罪,守护绿水青山,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马某为修建自家庭院木杖,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马滴达经营区内,使用油锯非法采伐水曲柳树一株,运回家修木杖使用。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以取暖为由,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国有林内,使用手锯非法采伐天然水曲柳树1株、杂木6株,造段扛回做烧柴使用。
 
  2018年9月上旬,被告人范某为食野猪肉,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杨泡委托林内,布设20个自制油丝绳猎套,猎到的野猪一头,运回家中,肢解后食用。
 
  三起刑事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三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判决:被告人马某、李某均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范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三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起到了警示与震慑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吉林省时重要批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今后的工作中,林区法院应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为建设人辖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画卷,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