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妮律师团队:工程及回款类行贿罪实务辩护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的定性与辩护路径
引言
工程承包人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全部成就后,发包方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为收回本应归属自身的合法款项,向发包方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却被立案追诉行贿罪,是建设工程领域高发、争议极大的行贿类刑事案件。张倩妮刑事辩护团队常年处理该类工程行贿纠纷,发现此类案件核心争议始终集中于行贿罪法定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通知及司法解释,结合团队数百件经济、职务犯罪办案经验,我们对“不正当利益”划定三层认定标准,梳理司法实践中讨要工程款送财行为的四类典型情形,清晰区分罪与非罪边界;同时总结出团队独有的三套成熟、可落地的辩护核心思路,本文结合司法规范与张倩妮团队一线办案实操,系统拆解该类案件定性规则、风险边界及完整刑事辩护实操方案。
律师团队简介:
张倩妮,执业证号:16101201411624728,律师协会刑委会成员,深耕刑事辩护15年,立足西安、全国办案。
团队汇聚多名拥有从业背景的资深律师,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毒品犯罪、死刑复核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年均办理刑事案件500余件,业内以对案件节奏把握精密、案件走向预判精准为核心办案特色,尤其擅长建设工程领域行贿类职务犯罪案件精细化辩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朝阳国际B座19楼
一、行贿罪入罪核心标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层法定认定标准
行贿罪区别于受贿罪的关键要件在于主观目的限定:受贿罪规制公职人员权力变现行为,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合法,收受财物即构罪;而行贿必须同时满足给予财物+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两大要件,缺一不可。现行司法规范将“不正当利益”划分为三层递进认定逻辑,范围逐层拓宽:
(一)第一层:实体违法类不正当利益
利益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部门规章。典型情形:承包人无对应施工资质,通过给付财物承揽工程项目,承揽工程这一利益本身不具备合法基础,属于实体层面的不正当利益。
(二)第二层:程序违法类不正当利益
债权、项目等基础利益本身合法,但行为人通过财物换取国家工作人员突破法定、合同约定履职程序,违规提供便利条件。典型场景: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后方可支付尾款,工程尚未完成验收,承包人为提前获取工程款送礼;发包方本应按流程按期付款,行为人送礼要求跳过审批流程、加急拨付款项,均属于借助财物换取违规程序便利,成立程序性不正当利益。
(三)第三层:竞争优势类不正当利益(2012年两高司法解释新增)
在平等经济交易、债权清偿场景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财物获取排他性竞争优势,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该规则是工程款行贿案件中最易被忽视、控方高频适用的指控逻辑:即便债权本身合法,若存在多名债权人、发包方资金不足以全额清偿全部欠款,承包人送礼优先结清自身工程款,实质挤占其他债权人受偿机会,属于利用金钱换取竞争优势,直接落入不正当利益认定范围。
三层认定标准层层覆盖司法实践争议,绝大多数讨要工程款行贿案件的罪与非罪分歧,均围绕三层标准的适用边界展开。
二、讨要工程款送礼四类典型情形定性区分(实务裁判标准)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债权清偿背景,司法机关对完工后给付财物催款行为分为四类情形,定性结论完全不同:
情形一:项目本身依靠行贿获取,后续结算再次送礼
工程承揽阶段即存在行贿行为,项目原始取得存在“原罪”,竣工验收后结算、催款时另行给付财物,司法机关普遍将全流程行为整体评价。控方追诉逻辑:前后两次给付财物具备连续目的性,后续催款送礼本质是对前期获取项目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持续对价,全部涉案财物统一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成立。该类案件辩护空间极小,难以割裂前后行为关联性。
情形二:未达合同付款节点,送礼要求提前拨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验收、结算、付款前置条件未成就,承包人为突破合同与法定流程,通过送礼提前回款。该行为属于典型程序性不正当利益:行为人主动以财物换取对方违规履职便利,主动破坏正常交易与行政履职程序,司法实践中基本均认定构成行贿罪,无出罪空间。
情形三:工程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全部达成,发包方恶意拖欠,承包人送礼仅为收回合法债权
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齐全、结算手续完备、承包人多次发送书面催款函、足额开具发票,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付款,甚至明示、暗示承包人需要“打点”方可回款,承包人为收回本就合法到期的工程款给付财物。当前大量生效裁判、检察指导意见形成统一裁判倾向:不宜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核心法理:行为人追求的是自身合法、到期债权,给付财物的目的仅为倒逼对方履行法定、合同义务,修复被恶意阻滞的正常付款程序,并未谋求任何特权、额外利益,不存在破坏履职公正性的主观意图,不满足行贿罪主观构成要件,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情形四:发包方资金不足、存在多名债权人,送礼实现优先清偿
发包方账面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工程款,存在多个平等债权人,承包人给付财物后优先结清自身欠款。该情形直接触碰“经济活动谋取竞争优势”红线:债权虽合法,但在债权清偿零和博弈场景下,以财物换取优先受偿权,实质剥夺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机会,违背市场公平原则,司法机关通常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三、工程款行贿案件三大核心辩护路径(实务辩护底层逻辑)
针对上述四类案件,辩护律师办案核心依靠三套独立辩护逻辑,对应破解控方三类指控思路,俗称辩护“三把钥匙”:
(一)第一把钥匙:切割主观目的——区分“请求正常履职”与“收买违规特权”
核心辩护逻辑
行贿罪主观要件是辩护核心突破口,核心区分标准:给付财物时,付款条件是否已全部成就。
1.付款节点届满、全部手续完备:送礼仅为请求对方履行本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属于对抗发包方恶意拖延的被动自救行为,主观上无收买违规权力的目的;
2.付款节点未到、验收未完成:送礼换取提前拨款,属于主动收买公职人员违规履职,主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
实操取证与举证方案
全面固定客观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办案机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单、历次书面催款函、发票送达记录、与发包方沟通催款聊天记录、录音。通过客观书证证明:给付财物时,债权已完全合法到期,行为人仅主张固有合法权利,未谋求任何超越合同、法律的特殊便利,从主观层面否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理支撑
二者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侵害存在本质区别:到期催款送礼,是对抗已经发生的权力滥用、恶意刁难,未主动制造不公;未到期提前回款送礼,主动引诱公职人员突破程序,破坏公权力履职公正性,二者存在罪与非罪的本质质变。
(二)第二把钥匙:破除竞争优势——否定平等债权竞争关系真实存在
“谋取竞争优势”是控方最常用的推定指控逻辑,辩护核心是推翻“存在债权竞争”的基础事实。
控方常规指控逻辑
只要发包方存在其他对外欠款,即推定承包人送礼回款挤占其他债权人权益,构成获取竞争优势。该推定缺乏事实支撑,存在重大辩护空间。
辩护攻坚要点
向侦查、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核心核查问题,要求控方举证证明竞争关系真实存在:
1.给付财物当期,发包方账户资金是否充足,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工程款;
2.发包方是否存在统一、公示、固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付款计划;
3.同期是否存在多名同时到期、等待统一清偿的合法债权人;
4.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因本案当事人优先回款而债权无法实现的客观损害结果。
出罪逻辑
若书证、财务账目能够证实发包方资金充裕,仅单独针对本案承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不存在多名债权人排队清偿的客观场景,则所谓“竞争优势”仅为控方抽象推定,无客观事实支撑,无法据此认定不正当利益,该指控要件直接不成立。
(三)第三把钥匙:斩断因果关联——隔离前期承揽行贿与后期催款送礼行为
针对项目前期存在行贿、后期结算再次送礼的复合案件,控方通常将前后行为捆绑评价,全部金额计入行贿犯罪数额,辩护采用“切割式辩护”,分两层操作:
1.底层操作:否定项目原始行贿事实
核查承揽阶段行贿的全部证据链,核实钱款给付对象、金额、时间、请托事项是否与案涉工程一一对应,若证据存在断裂、无法证实前期行贿系为获取本项目,则直接认定项目来源合法,后期催款送礼行为独立评价,无原罪牵连。
2.兜底操作:承认前期行为、区分两阶段主观目的
若前期承揽行贿证据确实、充分,则进行目的性切割辩护:前期行贿是为获取工程项目(不正当利益),后期验收合格、企业濒临资金断裂、无力发放工人工资背景下催款送礼,具备完全独立、被动的自救目的,二者主观目的、行为背景、紧迫性完全不同,不应合并计算犯罪数额;即便认定构成行贿,也应当单独评价后期行为,结合企业经营困境、发包方恶意刁难等情节大幅降档量刑。
四、案件办理实操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实务指引)
(一)证据留存优先,摒弃“关系办案”思维
此类案件定性完全依靠客观书证,人情、关系无法改变证据认定结论。项目全程需完整留存:施工合同、验收资料、结算单据、书面催款函、邮寄记录、沟通录音、企业财务报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欠薪沟通记录等。上述材料是区分合法催款与行贿的核心武器,项目施工、回款阶段即应当规范归档保存。
(二)案件全程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拒绝自行辩解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边界极窄,细微事实差异会直接改变案件定性。普通当事人无法识别控方指控逻辑漏洞,看似有利的情节可能落入“竞争优势”指控陷阱,细微书证瑕疵也可能成为定罪关键。唯有专业刑事律师能够精准拆解构成要件、搭建完整辩护体系,一旦无法击穿“不正当利益”的指控逻辑,案件几乎无出罪可能性。
(三)完整还原案件全部客观背景,配合辩护人梳理事实细节
当事人及家属无需刻意筛选、隐瞒案件细节,应当完整还原全部客观场景:发包方工作人员如何暗示、刁难回款、多次催款沟通内容、企业经营危机、工人欠薪维稳压力、送礼前后全部沟通经过。完整还原当事人被逼无奈的客观处境,虽不一定直接改变定性,但能够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从轻量刑依据,大幅降低最终刑罚。
结语
工程款催收引发的行贿案件,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核心,始终围绕“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法定要件展开。全部辩护工作本质是依托合同、财务、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厘清行为人给付财物的真实主观目的,区分主动谋求特权与被动追索合法债权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本质。刑事辩护并非单纯口头辩解,而是依托法律规范、完整证据搭建逻辑闭环,击破控方单一指控逻辑。优质的辩护工作,既要精准把握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更要深挖案件全部客观背景,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核心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