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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军:政府“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该如何救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市民咨询】
 
  市民m某某向笔者咨询称:2020年12月10日,衡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通告》,案涉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因为房屋补偿标准过低,m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11月12日某区政府作出《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给m某。同年12月5日,m某的房屋被不知名的单位予以强行拆除。
 
  如今,m某哭诉无门,特向笔者咨询: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其次,强制拆除m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解答】
 
  实务当中,拆迁过程极其复杂,除了地方政府外,往往还有村委会、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及国土局等单位参与。很多被拆迁人第一次遭遇拆迁,很容易被这些部门搞得晕头转向。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实际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通常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签订补偿协议书、制定房屋补偿清单、制定房屋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材料。m某可以根据征收公告等政府批准的文件确定参与拆迁的主体,从而确定被告。也可以依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在m某不清楚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时,可以推定某区政府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其次,对于强制拆除m某房屋是否合法。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将行政强拆废止,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就算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对被征收户m某进行合法补偿,对于在期限内不能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户,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某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本应对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恰恰相反,某区政府组织其职能部门规避征收补偿程序,以强拆行为将案涉房屋拆除,未保障m某的合法权益,未遵循行政比例原则,违反法定正当程序,应当认定强拆行为违法。(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