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8月14日,省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美丽山东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济南法院有1起案例入选。

案例:
某新型材料公司、邢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筑牢山川生态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济南市长清区东马山矿区建筑用石灰岩的采矿权,后成立某新型材料公司经营该矿区。邢某某、王某某系某新型材料公司主管人员。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二人明知矿区开采已达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最低标高,为非法获利,仍向第三方公司提供虚假开采标高数据,致使5个矿段超标高开采。经鉴定,累计超标高开采石灰岩232万余立方米(约581.6万吨),总价值9300万余元。2023年6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局对某新型材料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亿余元,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0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某新型材料公司已复垦土地1000余亩,并通过行政机关组织的验收。诉讼中,经法院实地勘查,涉案区域已全部恢复成耕地并种植玉米,某新型材料公司持续维护管理复垦土地。
【裁判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新型材料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邢某某、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涉案矿山进行了修复并验收,二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判处某新型材料公司罚金一千二百万元,邢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推动受损矿区修复再生的典型案例。非法采矿不仅侵蚀山体肌理、瓦解土地结构,更严重威胁区域生态安全与群众居住安全。本案精准衔接刑事惩治、行政处罚、生态修复责任,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矿山生态违法追责体系,同时将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实效融入司法裁量。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更明确了“谁破坏、谁修复”的刚性司法底线,为推进山体系统治理和山川风貌修复、统筹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与生态环境严格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山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