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通过“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成功化解四起涉同一当事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该案中,原告刘某原系某保险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以业务需要为由,请多名人员为其客户垫资,并承诺按期返还本金、支付固定报酬。后刘某以多笔款项已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定上限为由,先后将4名垫资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超额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官发现双方对资金往来的事实和金额都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4名被告一致辩称,其所收取的超额收益是投资分红,不是利息,因此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约束。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初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系列案件争议焦点一致、调解受阻的局面,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换个思路——“个案突破、以判促调、类案化解”。
法官选取了四案中事实清晰、标的额相对较小的刘某诉王某一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
审理中,法官围绕核心争议展开细致审查。法官发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仅约定固定收益,未约定风险共担。这一点直接戳破了“投资”的伪装。最终依法认定,双方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而非投资行为,判令王某返还刘某超额支付的利息。判决后,法官及时释法明理,王某服判息诉,主动履行完毕。
这起“示范案件”的办结,为其余三起案件树立了裁判标杆,也为其余当事人认知案件走向奠定了基础。法官趁热打铁,立即对其余三起关联案件启动集中调解。法官先后组织多方当事人座谈,结合生效判决详细阐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规则,明确指出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引导各方理性看待诉讼风险。同时,秉持案结事了的原则,从减少诉累、节约成本、化解矛盾的角度,劝说刘某兼顾情理,适当作出让步。
生效判决引路,加之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效果立竿见影。3名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刘某亦同意放弃部分超额利息主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3名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三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
“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成功打破四案僵持的局面,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更实现了“一案结、四案解”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槐荫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为民初心,持续总结类案化解经验,以高效司法服务回应群众诉求,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