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骂人有没有人管?
有的兄弟,包有人管的!
最近李某的经历,给爱在网上“口无遮拦”的人敲了警钟。
案件始末
李某与黄某因经济纠纷积怨已久, 2024年11月某天,黄某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下,经朋友邀请在李某的院子里组局打牌娱乐。李某得知后,非常气愤,便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侮辱性信息辱骂黄某。黄某当即报警。派出所对李某辱骂黄某的行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罚款200元,并责令其公开向黄某道歉。由于该决定书生效后,李某一直未按时缴纳罚款、公开道歉,黄某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公开道歉、缴纳罚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 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李某先在微信群中指名道姓地辱骂黄某,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且在公开的群聊环境中传播,已对黄某的名誉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官判令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1次;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持续时间、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及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程度,驳回了黄某要求李某支付1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案件启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的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应当采取稳妥、合法的方式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使用侮辱他人、造谣诽谤等方式宣泄情绪,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自己置于尴尬境地。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 隆小翠、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