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葆华 魏粲)“这几年水利工程建设这么红火,这水渠修建可是赚钱的项目,这么好的机会可不能错过”,李某怀着要大赚一笔的急切心情与马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却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马某与朋友吃饭期间偶然听到有人谈论,喀什某乡将有水渠工程项目。到喀什后,马某就给朋友余某说,自己在某乡有个水渠项目,让余某负责找人干活。余某经艾某、努某辗转介绍,认识了想干项目的阿某。2021年5月19日,马某就与阿某签订了水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该项目5月26日开工,随后马某收取了阿某20万元保证金,余某则通过艾某收取了阿某10万元保证金。因该项目迟迟无法开工,阿某要求退款,马某又与余某商量再找个人来干这个工程。随后,余某通过牛某联系上了被害人李某。2021年6月1日,马某迅速与李某签订了水渠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马某就让李某交30万元保证金,并要求李某将钱直接汇入阿某的账户。后经核实,该水渠修建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被害人支付的工程保证金30万元,且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形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之实,是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的常用手段。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要时刻紧绷防范之弦,擦亮慧眼。
一是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核实清楚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核实工商登记等信息,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履约能力。
二是合同商谈过程中,需谨慎核查项目真实情况,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政府项目审批情况。同时,要认真核实合作方的信誉、行业口碑,切勿贪图便宜,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是合同签订后,要明确约定资金支付、交货时间、地点、种类等事项,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痕,以便在案发之时能出示有效证据,依法进行维权,协助打击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 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