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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送第三者财产,能要回来吗?法律怎么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孟凡雨 古再努尔)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仅承载着感情的维系,更蕴含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与家庭伦理的底线。近年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的纠纷比较常见,既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冲击。近期,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2018年王某女在售房部工作期间与陈某男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男在与王某女交往期间系已婚已育,王某女对此亦是知情。2019年陈某男出资为王某女购买了一套房屋。2023年陈某男为王某女购买一辆奔驰汽车,以上房屋和汽车均登记在王某女名下。2024年7月26日陈某男与王某女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女将房产以及奔驰车辆返还给陈某男。后二人分手,现陈某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王某女返还上述车辆和房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陈某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王某女发生婚外情关系,并在婚外情持续期间给予王某女大量财物,显然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限,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其于2024年7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对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不法给付的确定,如认定该协议书有效,使陈某男享有因合同而请求收回案涉房屋和车辆的权利,会产生出轨者对其出轨期间所支出财物合法收回的后果,事实上降低了婚外情的发生成本,放纵了婚外情的发生,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悖,故该协议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陈某男无返还案涉房屋和车辆的合同请求权基础。
 
  关于陈某男是否能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王某女返还案涉房屋和车辆。陈某男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王某女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关系,王某女对此行为亦未反对,双方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陈某男与王某女之间基于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本应依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但因陈某男给付财物系维系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而基于“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陈某男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无予保护的必要,故陈某男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陈某男作为出轨方无权请求返还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违背了夫妻忠诚的法定义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相悖。基于婚外情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财物赠予,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第三者基于无效赠予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然而在返还主体上,因为出轨方系该赠予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过错主体,如法谚云“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民事主体若基于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付财产、实施行为,当自身利益受损时,不得以此不法行为为依据向法院主张权利或请求返还利益。然而这一原则存在例外,过错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该行为严重侵犯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被侵害财产权的无过错方所有。上述情况下,过错方王某男的配偶有权向法院主张权利或请求返还利益。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