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法院这样认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租户和房主,谁应缴纳取暖费?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赵某租用某小区门市,按照租房协议约定,由其缴纳租用房屋的供热费,供热公司多次催要仍不给付供热费用,供热公司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赵某辩称,供热合同系供热公司与产权人定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向产权人主张。
 
  法院审理:
 
  供热合同为有名、双务、有偿合同。本案中供热合同签订的主体为供热公司和房主,虽然赵某与房主对供热费用存在约定,但租赁合同的主体为租户和房主,此约定对供热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等价有偿原则和相对性原则,供热公司应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缴纳供热费用。
 
  法官提示:
 
  供热服务是指为满足热用户用热的需要,热用户是指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者居民用户。房屋的所有权人具备与供热公司建立供热关系的事实与法律条件,亦符合消耗热力的主体资格。
 
  供热费收缴应按供热合同履行。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当承租人未交纳供热费时,供热公司有权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供热费。如业主和承租人间存在关于供热费交纳的相关约定,其仅在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间具有约束力,房屋所有权人可在承担供热费用后另行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使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稿: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