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找了个在医院停车场看车收费的工作。一日,赵某到医院看病,本准备把电动车放在停车场内,但王某看到是初中同学赵某后,就让赵某免费把车放在车棚替他看管。赵某离开不久,王某就扔下赵某的电动车去和别人闲聊,小偷看到后偷走了赵某的电动车。赵某出来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偷了,便让王某赔,但王某认为自己免费看车不用赔,而赵某认为自己刚花了六千元买的电动车,不能就这么丢了,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看车人王某和寄车人赵某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只要保管人有重大过失,没有对保管物进行妥善保管,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给他人保管物品的时候,即便是无偿的,也应当尽心尽力。如果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他人物品损毁、丢失,那么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