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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走捷径”,真“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A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分包承接了市政交通信号灯维护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工作要求,每个月工程结束后,A公司需将经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签字的月工作考评表,交由当地交警大队和市政管理服务中心评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领取相应的服务款项。为应付考评,陈某伪造了交警大队公章,并自行在月工作考评表上盖章,用于领取相应服务款项。经公安机关鉴定,A公司承接该项目期间,陈某提交的月工作考评表上的“交警大队”印文中有9份系伪造。2024年8月,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检察机关以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并使用交警大队公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国家机关使用印章,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的重要凭证和载体,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该犯罪行为不仅影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更易产生侵害群众利益的黑灰产业链条,成为滋生贪腐、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的“温床”。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伪造并使用了交警大队印章,其行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刑事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