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大爷有一儿一女,他生前曾立字据向儿子借款四万元。王大爷去世后,儿子直接领走了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中的四万元,剩下的钱打算兄妹两人平分。但王大爷的女儿认为这样分配不合理。
【法官说法】
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所以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
王大爷的儿子主张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当扣减其父生前债务的主张,有悖于国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目的。所以,王大爷的儿子不能用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来抵扣王大爷的债务。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属于王大爷的近亲属共有,应首先满足王大爷丧事的需要,事后再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