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善意帮忙受伤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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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作业不慎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后满意致谢。作为劳动者,若发生劳动争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李大哥受雇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指派到某幼儿园担任食堂厨师。其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碾压左手,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皮肤撕脱、指骨骨折、手部指屈肌损伤、指神经损伤,后经鉴定李大哥左手损伤后果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和幼儿园均未履行赔偿责任。李大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物业公司和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审查起诉材料,并结合几次开庭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证人证言等材料,认为本案存在调解空间。对于原告,法官考虑到其因工致残的客观情况,安抚当事人情绪,又引导其根据法定标准调整诉请预期,帮助建立合理诉求预期。对于被告,法官多次向其释明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向两被告阐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被告换位思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经过三次开庭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5000元,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操作方法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为劳务人员投保相应的意外保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增强预见风险的能力。
 
    依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