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香莲)
“小李啊,房子到期了,你还续租吗?”
“要接着住的话,这两天就得把房租给我。”
“难道你想一直白住不给钱?”
(小李)已读不回……拖欠房租长达33个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日,张女士将自家的房屋出租给小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后小王因外出欲将房屋转租出去,经张小姐同意后,小王将房屋转租给小李,张小姐与小李于2021年1月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3600元,取暖费、电费由小李自行承担。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但小李继续居住且未支付租金(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累计拖欠张女士租金9900元。张女士多次催告无果,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追讨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小姐与小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2021年10月1日,合同到期后小李未将房屋归还给张小姐,张小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小李继续使用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
小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房屋租金,张小姐多次电话催告小李支付房租费用,但小李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张小姐要求小李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租金99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取暖费、电费问题,经庭审调查,张小姐未垫付该项费用,故张小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小姐与小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小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房屋归还张小姐,并支付张小姐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房屋租金9900元(300元×33个月)。
案件评析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构成事实租赁关系的,依法转化为不定期租赁,体现租赁关系基于默示延续而形成的权利。
1.房屋租赁中默示延续的情形。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可以视为双方以默示的方式延续了原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该条款通过“继续使用+默示同意”的双重要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构建了租赁关系持续性保障,既避免租赁物出现空置期,又赋予双方灵活终止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出租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也未提出异议,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
2.不定期租赁的解除与追偿。房屋租赁关系转为不定期租赁后,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通常为30天)之前明确(电子通讯或书面)通知承租人,以便于承租人做出调整;而承租人则不能擅自退租,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出租人实际损失或面临法律诉讼。此外,双方未约定租金标准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执行,该标准应基于合同条款明确记载;若原租赁合同未明确租金,则可参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以保障租金设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官提醒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应及时关注租赁合同期限,避免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让合同变成没期限的“牛皮糖”关系。承租人也要记得准时给租金打call,避免因拖欠租金惹上违约的麻烦,不仅合同被解除还要背法律责任,那可就亏大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