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创作了一系列哲理漫画作品,A公司经转让获得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调查,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系列漫画中的10多幅图片。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赔偿。
B公司则辩称: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内部管理教学,并非用于商业推广。从文章的阅读量、点赞数和转发量来看,传播范围有限,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A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系列图片系由人物漫画及简短文字内容组成的用于传递一定内涵的哲理漫画组图,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构思、选择与编排,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A公司经转让获得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权针对侵害涉案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文章中插画及画中文字与涉案系列美术作品一致,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以上使用行为侵害了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A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B公司的主观过错、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方式、被诉侵权文章阅读量、A公司采取的维权方式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自媒体时代,许多企业和单位在宣传活动中,为了吸引阅读量、增强可读性,往往会采用配图、宣传视频等方式来进行推广。
不少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直接在网络上搜索图片与视频素材,并不加甄别地使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对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少公众对于著作权保护往往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如果自己的使用不是用于销售商品,而是用于科普、教学等非商业活动,就必然不构成侵权。但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关键在于对于他人作品的利用是否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的权利范围内,是否达到“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即被诉侵权的作品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人也有实际接触过案涉作品或存在接触案涉作品的可能性。
因此,当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照搬了他人文章、图片等作品时,被诉侵权人仅以自己的复制行为不是为了销售商品、而是基于其他目的进行抗辩的,可能会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往往不能因此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企业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运营中,应注意尊重知识产权,提高原创意识及原创能力。在使用互联网文字、图片或视频等素材时,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或选择正规网站购买素材,避免随意使用来源不明的素材,以免陷入侵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