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梁淼)农机作业多在农村田间,操作环境复杂,驾驶人员作业前应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确保无人员滞留。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机作业致人死亡案件,悲剧本可避免,却因驾驶员一时疏忽酿成两个家庭的伤痛。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17日6时许,魏某受苏某雇佣,驾驶“四不像”农用车帮村民张某收割玉米。作业过程中,魏某负责装载玉米,张某夫妇在车斗里扒玉米叶,苏某驾驶收割机收割玉米,孙某负责捡地里遗漏的玉米。当日11时左右,魏某驾驶的农用车因停放位置影响收割机调头,在未确认孙某位置、未下车检查周围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将孙某碾压至车底,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孙某系肺脏破裂、肺静脉破裂、气管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魏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释法明理,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目前正值春耕,当地村委会已联合农业部门组织安全培训。法官提醒,过失致人死亡虽非故意犯罪,但造成严重后果仍需担责,积极赔偿也仅能从轻处罚而非免除责任。安全生产无小事,生命代价无法挽回。广大农民朋友务必提高安全意识,牢记春耕生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