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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引发财物失窃,锁匠应承担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刘大姐与李某系牌友,李某知悉刘大姐有在家中存放现金的习惯。2023年12月,李某确认刘大姐离开住处后,多方打听联系锁匠王某前去开锁。
 
  “我是业主,我的钥匙丢了,你帮我开锁吧。”李某要求王某将门锁打开。
 
  王某检查一番后发现,门被反锁了打不开,便准备离开,李某拜托王某想办法。
 
  “要么找房东,强行开锁的话就得把现在这个锁给废了”。
 
  “家中备用钥匙被老婆拿走,一时半会回不来,直接换锁”。
 
  随后,王某按照李某要求换锁并收取100元费用。
 
  待王某离开后,李某进入刘大姐家中盗窃。刘大姐回家后,发现财物不翼而飞,遂向派出所报警。经警方侦查发现,李某盗取现金23,000元,赃款被挥霍。2024年5月,李某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盗窃罪并责令李某向刘大姐退赔23,000元。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大姐遂向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开锁行为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数额及刑事退赔等情况,酌定王某对李某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60%的补充责任。王某承担责任后,可在其责任范围内向李某追偿。
 
  李某的盗窃行为虽已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大姐的财产损失未给予赔偿。王某开锁资质虽已经到相关部门备案,但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开锁人员,应在开锁前核实身份,但王某未尽到核实义务,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崔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