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张某1系二原告的次子,被告赵某系张某1的妻子,张某2系张某1与被告赵某的女儿,张某1现已去世,留有A房屋一套。后A房屋因旧城区项目被征收,征收方与被告赵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3套回迁房。2020年,原被告共同签订了《房产分配家庭协议》,明确约定安置补偿的90㎡的回迁房归二原告继承并所有。二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赵某不配合,使得该90㎡的回迁房无法交由二原告入住并所有,已严重违反家庭协议约定,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案涉分配协议有效,判令被告赵某将90㎡回迁房交由二原告居住、使用,并配合二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合考虑庭审中,二原告称案涉被拆迁的A房屋由二原告出资建设于1986年。被告赵某称上述案涉被拆迁A房屋是结婚时二原告给张某1准备的房子;1986年,张某1年仅15岁;案涉分配家庭协议中“二儿张某1生前在××的房产”、“张某1生前房产”等表述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案涉A房屋系张某1婚前由二原告赠与所得的个人财产,故案涉协议虽名为“房产分配家庭协议”,但实际系二原告与被告赵某作为张某1的继承人,在张某1去世后就其遗产分配问题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并非就家庭共同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
张某2作为张某1的女儿,即张某1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案涉协议签订时已成年,其有权参与张某1的遗产分配,且二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案涉协议未经其确认,效力待定。双方可就案涉房产归属另行主张权利。对二原告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有效的诉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二原告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稳定的住所等情况,酌定二原告享有B房产一套的居住权期限至该房产确定产权权属之日止。
法官后语
民法典物权编正式构建了居住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居住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如老年人、离婚后无住所的一方等)的基本居住需求,此外有助于促进房屋的合理利用,使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能有效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
本案二原告虽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然经审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综合考虑到二原告年事已高及其日常生活对稳定住所的需求等因素,本案判决二原告享有对B房产的居住权,并明确了居住期限至房产确定产权权属之日止,最大限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居住需求,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传递社会正能量,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促进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规则真正落到实处,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条
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作者: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