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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手机号+验证码,这事儿“有判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通过不法途径获取手机号和对应验证码,然后将获得手机号和验证码转发至他人,只要干得多,便可轻松“月入过万”。先别心动,这可不是什么“致富之路”。近日,淮滨县同胞两兄弟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事情还要从2023年11月份说起,在外务工的张某是一名上班族,平常下班无事便以刷刷手机打发时间。一天,在微信群里的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张某的注意,“动动手指,只要将获得的手机号和验证码转发出去......”,看着这样轻松的“挣钱”方式,张某觉得自己一定要接住这“泼天的富贵”,于是便添加了这个昵称为“一个达不刘”的网友(已另案处理),并根据该网友的提示,添加李某微信(已另案处理)购买手机号及验证码。为了“做大做强”,张某还带着自己的同胞兄弟张某华一起做起了倒卖“生意”。二人将购买来的公民个人手机号及验证码,售卖至多个微信群,短短的3个月时间,共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6000余条,获利近2.5万元。2024年3月,张某、张某华被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分别为12880元、1214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据此,淮滨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张某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江法团
 
  刑事审判庭庭长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张某和张某华倒卖的手机号和验证码,虽不直接显示使用者的姓名,但每个号码对应特定的自然人,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对二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以非法手段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为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最终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为“蝇头小利”,企图不劳而获,最终让自己走上“不归路”。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或在网络上填写个人信息,守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