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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同事发“黄段子”属于性骚扰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原告林女士与被告姜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林女士与姜某的妻子关系较为密切。某日,林女士收到姜某的微信,邀请其与姜某夫妇一起吃饭。林女士到达姜某家后,发现只有姜某一人在家,询问过后得知邀请自己与姜某夫妻吃饭是假的,林女士认为姜某目的不纯便立即离开。后来,姜某不断给林女士发微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发内容淫秽的微信进行骚扰。林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姜某针对自己编写的32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微信,林女士夫妻也因这些内容导致两人分居,林女士要求姜某进行赔偿。但姜某认为双方很熟,发微信是在开玩笑,同意道歉,但不同意赔偿。那么,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性骚扰的司法认定问题。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骚扰行为本身和性相关联。通常而言,向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者性暗示的文字、语音和视频,利用从属关系进行骚扰以及违背他人意愿而实施的以性为目的的行为,都属于性骚扰行为。第二,性骚扰行为应当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在认定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主观上不接受,便可以构成性骚扰。也就是说,此时并不以受害人明确表示反对为必要。第三,性骚扰行为需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果某项行为没有明确的对象,即使该行为会导致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感到不悦,一般来说也不应被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本案中,被告姜某对原告林女士出于性骚扰的故意,在违背林女士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微信引起林女士的心理反感,侵扰了林女士的生活安宁,其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应当停止侵害并道歉。由于姜某的性骚扰行为已经对林女士及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理应进行赔偿。故法院判决被告姜某停止性骚扰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