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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脱落砸伤行人该如何处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赵正在小区里散步,不料一扇窗户从天而降,他躲闪不及被砸伤了脚。随后,小赵找到坠窗房屋的所有权人林某,林某说虽然房子是他的,但早在4个月前就租给了徐某,实际是徐某在房中居住。经调查,徐某早就发现了窗户不牢固,但不以为意,认为是租的房子所以无所谓。林某、徐某二人一开始也没约定好谁来负责房屋的维修问题。那么,小赵该如何请求赔偿?

  【法官说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其中,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也就是“屋主”。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也就是“租户”。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最常见的建筑物管理人是物业服务公司。

  根据《民法典》规定,上述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示例中,窗户掉落砸伤小赵,法律先推定房屋所有人林某、使用者徐某有过错,如果他们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林某、徐某没有对房屋的维修义务作出约定,所以出租人林某有维修房屋基本设施的义务,但他没有及时对窗户进行检查维修。承租人徐某已发现窗户不牢固,不以为意,未及时维修或提示出租人林某维修,对于房屋坠窗砸伤小赵的结果,亦有一定的过错。二人应对小赵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赵可以向林某和徐某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12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