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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还抽水?判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鑫)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结合《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件,进一步了解赌博罪的构成以及判罚结果。
 
  本案被告人戴某,因涉嫌赌博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戴某租借某山庄并以此为据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邀约他人前来赌博,戴某本人也参与其中。同时,戴某作为发起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0000元,事后给付山庄所有人3000元,剩余的均已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1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聚众赌博之所以构成犯罪,因为赌博本身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且具有强烈的成瘾性,一旦嗜赌,不仅会对家庭产生严重影响,更会对社会风气和良好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影响。要深知赌博害人害己,千万不要对赌博抱有侥幸心理或幻想,否则,最终将葬送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生活。希望这起案件能给那些热衷赌博的人敲响警钟,及早收手,回头是岸。(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