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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夫妻闹离婚,双方亲属却在法庭大打出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夫妻俩无法继续生活下去

  应当理性平和地分手

  可有人却是非亲即仇……

  日前,巨野法院章缝法庭

  在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

  双方当事人竟当场动起手来

  一起来看看事情经过

  原告刘某某(女)与被告陈某某(男)因离婚诉至法庭,在开庭当天,原被告家属数人来到法庭,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调解时,因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原被告相互争辩,原被告家属见双方争吵不休,不经允许擅自闯入法庭内。争吵中,原告哥哥刘某殴打对方当事人父亲及妹妹,致使双方亲属大打出手,扰乱法庭秩序。事发突然,经法庭干警及时制止,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随后对参与打架者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双方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影响极为恶劣,遂依法决定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蔑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个讲“理”的地方。法庭内诉讼双方均有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但表达方式要合理、合法、合规,切勿“无理取闹”僭越于法庭纪律之上。任何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山东省巨野县法院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