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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造谣贴”的网络侵权行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徐上网时,偶然发现网络用户李某在A网站上散布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还配有自己的照片,小徐勃然大怒,马上联系A网站管理员要求立刻删除相关内容。然而,A网站对小徐的请求视而不见。不久,该帖成为点击率极高的热门帖。那么,小徐如何面对李某和A网站的网络侵权行为?
 
  【法官说法】
 
  本示例中,网络用户李某在A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小徐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小徐有权通知A网站删除该不实信息。小徐向A网站发送的通知需要包括李某发布虚假帖子的初步证据,比如帖子的相关截图,同时应注明小徐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网络用户李某,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小徐提供的侵权证据充分,A网站却未及时删除该不实言论,导致了虚假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小徐可以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地要求A网站和李某承担责任,A网站和李某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此外,假如该网站一开始就知道李某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小徐的权利,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该网站要和李某一起对小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