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一场装修朋友反目,法官调解和好如初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以案释法】住宅楼里开快递驿站,业主: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说一下你的取件码”“排队取件”……楼道里充斥着取快递的人。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住宅楼里开设了一家快递驿站,虽然取快递方便了,但也给住户带来了不少烦恼,住宅楼里开快递驿站,业主怎么维权?
 
  基本案情
 
  刘某等三位原告与被告闫某为同一栋楼的业主。闫某将自己的一楼房屋租赁给李某用于经营菜鸟驿站,经业主自行协商无果后,业主刘某等三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李某立即停止在涉案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闫某将其民用住宅租赁给李某经营菜鸟驿站的行为,三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反对,三原告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但鉴于被告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对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由法院判决,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官提醒
 
  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违反法律规定,开设快递驿站已经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快递驿站在开办前,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
 
  (敦林法院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