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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敦普法】糟糕,遇到“反向抹零”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老百姓在外面消费
 
  结账时商家抹个零头
 
  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了
 
  少个几毛几分钱
 
  但是,有时可能会遭遇“反向抹零”
 
  反向抹零是指在商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商品未标明的费用。
 
  事例:消费者唐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某超市收银系统涉嫌存在“反向抹零”的现象。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刻到现场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经现场对收银小票核算,该店收银系统确实存在“反向抹零”。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开展询问,该店负责人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处罚。
 
  “反向抹零”违反价格法
 
  “反向抹零”侵犯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家在结账时采取“四舍五入”多收取消费者费用,即属于在明码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可见,“反向抹零”违反了价格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前述第一个案件中商家指出的收款机器系统自动处理情况,属于经营者自身的不当选择,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反向抹零”侵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则负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商家“反向抹零”,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利,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扣除消费者消费以外的金额,无论金额多少,都是无合法依据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敦敦提醒
 
  “反向抹零”涉嫌违法,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商家在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广大消费者遇到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多收取费用时,可以保留好销售单据,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敦林法院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