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严文)随着国家打击诈骗力度的增强,大家的防范意识不断提升,如今更多不法分子将目光放在了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身上,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专门为老年人镶“假”牙谋取利益的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某、杨某甲、卢某甲系老乡,杨某乙系杨某甲的儿子、卢某乙系卢某甲的侄子,他们五人在河南老家看到有人冒充牙医,给老年人镶牙收入不菲,便动起了歪心思。在简单置办了一些价格低廉的造牙粉和劣质工具后,一行五人组成了诈骗小团伙,来到了吉林省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局集市,打着牙医的幌子,盯上了这里的老人们。他们将使用时限明明只有几周的临时牙,一番包装“脱胎换骨”为高价假牙,让老人们以为是可以使用10年的优质烤瓷牙,一时不慎纷纷落入了诈骗陷阱,五人合力骗取了被害人杜某、王某、刁某共计人民币6300元。三位被害人年龄均在七十岁以上,在镶嵌“假”牙后,因其原材料价格低廉,且操作不规范、不卫生,三位老人先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假牙脱落、牙龈红肿等症状。老人们这才恍然大悟,自己碰上了骗子的“假”牙陷阱,不仅被骗了辛苦钱,还险些引发更严重的牙齿病情,纷纷气愤不已。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主动交代了作案经过,刘某某、杨某甲、卢某甲共同商议实施诈骗行为,负责谋划和操作,杨某乙、卢某乙负责帮忙和宣传。五人均认罪认罚,且违法所得均退回给被害人,以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中,刘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各有分工,法院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对各行为人予以量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卢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大众的警惕性不断增强,骗子的骗局越来越高明,诈骗方式层出不穷,诈骗套路花样百出。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家中老人,多一些陪伴,帮助他们加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不轻信陌生人,不贪小惠小利、不占小便宜。(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