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宗红 沈婷)为牟利,两名男子将手机摄像头非法安装至机身隐蔽位置,达到隐秘拍摄功能后通过网络售卖给他人。日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共计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郯城县男子吕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徐某将手机前置摄像头非法改装到耳机插孔等位置,以达到隐秘拍摄的功能,并给予徐某改装费共计41 360元。吕某还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销售,共计生产、销售改装手机300余部,违法所得490 000余元。经鉴定,改装手机是窃照专用器材。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依法没收追缴的吕某非法所得80 000元、徐某非法所得41 360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吕某违法所得410 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部偷拍手机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器材流入社会更会被“别有用心之人”使用,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引发社会矛盾等严重后果的隐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