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曲诗雨)
如果有人告诉你
出租、出借或出售
闲置银行卡能坐收盈利
看似生财有道
实则上了骗子的当
甚至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接下来就让我带大家一起
了解什么是“帮信罪”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将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回顾
将自己和朋友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竟能获利3.2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闲暇之余的小邱在手机上看到一条宣称出租银行卡就可以赚钱的短视频,于是主动与对方联系询问赚钱方法,对方称租借银行卡用于网络“博彩”刷流水,报酬丰厚。面对高额回报,小邱动心了。经过验卡,对方租借了小邱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在使用四小时后归还,并支付给小邱报酬1.2万元。为了继续获取高额报酬,小邱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用谎言借用身边朋友多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利2万元。心存侥幸的小邱在赚钱三天后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特别提醒您,阅读全文知悉“帮信罪”的法律后果,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蝇头小利而助纣为虐,最终害人害己。(和龙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