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善用“执前调 ”实现“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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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权”遭遇评估难时如何处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孙晴)股权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冻结、拍卖。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股权的评估、作价往往难度较大。通常对股权价值的评估需要公司提供几十项评估材料,如公司财务复杂或涉及采矿类公司的股权评估需要的材料可多达50余项。公司可能因为内部管理或者规避执行无法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虽然,人民法院可强制提取,但往往也因缺少部分核心材料造成评估无法进行。因此,实践中对股权执行大多数在评估阶段即“流产”,造成股权执行陷入僵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简言之,人民法院穷尽手段无法调取评估材料造成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略高于执行费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人民法院拍卖股权不再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为前提。
 
  这一规定打破了股权评估的僵局,使股权执行变得更为顺畅,对兑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款纠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魏某在柳河某矿产公司的股权,并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股权进行拍卖。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公司要求需提供40余项涉及公司财务、审计、缴税、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因公司实际管理人屡次变更,管理不规范,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经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能提供,最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股权无底价拍卖。因本案为《规定》实施后本院首次以无底价方式拍卖股权,执行法官咨询股权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关于股权的相关专业问题,并调取了公司近三年的缴税记录,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结合公司运行状况,合议庭经过合议确定起拍价格。最终,案涉股权以665万元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接收上述股权。至此,本院首例“股权”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拍卖股权小贴士:
 
  1.向登记机关确定冻结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冻结。如有其他法院冻结可商请一并处置,这样便于股权由一个新股东全部接收。
 
  2.向登记机关调取公司章程并确认公司是否具有特殊性,股东资质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有则需在拍卖公告中注明。拍卖的股权如为股东认缴出资,是否需要新加入的股东实缴或按原章程延续原股东权利,如有特殊情况均需注明。
 
  3.公司如能提供部分材料,可要求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出具评估报告,并充分释明被执行人、公司拒不提供评估材料的法律后果。
 
  4.公司提供的材料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可向税务部门调取缴税记录、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注册资本、调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合议庭合议起拍价格提供较为充分的依据。
 
  5. 拍卖成交或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后,应尽快到工商登记部门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注:本案拍卖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