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都是担保人,他俩为啥不承担偿还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有人说“人最重要的能力是被人信任的能力。”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当遇到困难时,有人愿意借钱给你帮你渡过难关,这也是一种信任。可是,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信任有时候会被辜负。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法院柳林法庭谷训山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中借款人不还钱,借条上有担保人签字,本以为会是双保险,可是起诉到法院后才发现担保期间早已过了……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是亲堂兄弟关系。2017年被告蒋某乙、郭某某因经营生意用,向原告借款21万元,2021年5月28日,被告蒋某乙、郭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经协商,被告蒋某乙、郭某某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其中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的借条数额为6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2月1日,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1日的借条数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以上两张借条均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到期本息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自愿承担约定当期利息一倍的违约金,担保人:蒋某丙、蒋某丁。
 
  借款逾期后,四被告均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于2023年5月25日将四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蒋某乙、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蒋某丙、蒋某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法院审理
 
  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蒋某乙、郭某某向原告蒋某甲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有被告蒋某乙、郭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蒋某乙、郭某某偿还借款16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蒋某丙、蒋某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视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60000元借条保证期间为2022年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100000元借条保证期间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原告蒋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向被告蒋某丙、蒋某丁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蒋某丙、蒋某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蒋某乙、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甲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蒋某甲对被告蒋某丙、蒋某丁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法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
 
  信任无价,而担保有期限。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担保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作为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了。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了,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指的就是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而连带保证责任则是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借款,出借方一般会要求提供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首先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按照规定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根据不同的保证方式,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切勿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山东省菏泽市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