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查封了延边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
案情速览
2022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延边某食品有限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经和龙林区基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厂房租赁费3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剩余厂房租赁费40000元。调解生效后,由于被告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5月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应尽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延边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查封,有效地避免公司财产被恶意转移或处置,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说法
下一步,我们将尽快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议价,处理双方的债务,若是议价不成功,将对查封的标的物依据法定程序提交评估鉴定后,对外公开进行司法拍卖,快速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执行法官特别提醒:
具有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攻克执行难,不仅需要法院的努力,更需要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王瑶,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