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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李某的老伴去世多年,近期李某小脑萎缩、半身不遂的症状加剧,因此希望三个子女回家轮流照顾。但三个子女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无奈之下,李某将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老人向法官说,随着物价上涨,生活费和营养费等逐渐增加,,尤其是近期的就医费用更是捉襟见肘,自己已支付乏力。因此原告李某希望三个子女能分摊老人的各项费用。三子女纷纷辩称,声称自己一直按月给老人赡养费,不应再分摊这些费用。
 
  【裁判结果】
 
  被告魏老大、魏老二、魏老三,依次到原告居住地轮流照顾原告李某,每人轮流照顾六个月。在此期间李某的工资由当期赡养义务人保管,用于李某的平时生活开销。被告如不能亲自照料可自行雇佣保姆照顾李某。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规定,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自负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要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且有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有财产、退休工资而免除。李某现因其生活不能自理,仅要求三子女到其居住地轮流照顾其生活起居,三被告作为子女应当共同细心照料其母亲,确保被赡养人安享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规定,子女如不能亲自照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雇佣保姆照顾母亲。
 
  【推荐理由】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人们会为了利益不惜舍弃亲情。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当财产分配不均是会因此反目成仇。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者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写这个案例,就是为了告诉大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应对白发浪潮,弘扬敬老新风。陪伴、关怀老人,不应仅仅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也应当履行对来年人精神上的慰藉的精神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法官在这里呼吁大家,在闲暇时期,对老人多些耐心,多谢陪伴,多些守护,共同度过美好时光,尽管我们在长大,但是我们不曾远离,不要失去了再懂得珍惜,对老人尽一份孝心,为社会添一份和谐。(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