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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不义之财必害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诈骗钱财为哪般,只为生活谋钱财;
  多次行骗越红线,结局进入铁牢关。
 
  山东法制传媒网:(关琳)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在不同地区实施诈骗行为,分别受到不同的刑事处罚,但在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终又落入法网。
 
  被告人李某为获利,在松原市某洗浴宾馆等地,使用电话和微信联系敦化市、松原市、长岭县等不同地点的烧烤店、超市等商家,通过编造购买食品需要垫付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张某等30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977.00元,随后将骗取的钱款予以挥霍。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
 
  通过本案的审理,以点带面,为提防和惩治诈骗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和法治规范以外,更重要的还是自身的谨慎和防范意识,认清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受骗。正所谓:巧言狡辩虚伪情,对方听了入迷茫;时间长了无音讯,日落西山成空忙。本案被告人李某非法贪图他人钱财,企图不劳而获,用虚假信息包装自己,实施诈骗行为,最终害人害己,难逃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诈骗犯的常用手段,用虚假信息包装自己,编织人情网、社会关系网、企业有特别运作等。尤其是近年来,网络诈骗、金融诈骗或盗用信息,诱惑引导人们上当受骗,利用人们贪便宜与不知情,不知是陷阱或盲目地相信,利用他人名义冒名顶替,张冠李戴,以及高利息非法集资等。为此广大群众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警钟长鸣,紧绷思想防范这根弦,切勿相信他人之言,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利益,时刻握住自己的钱袋子,守住不盲从的底线。同时也告诫不法分子要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合法的渠道,脚踏实地过上正常的生活。违法不做,非法不干,不法止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