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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超过六十岁与公司形成啥关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农民工超过六十岁与公司形成啥关系?
  劳务关系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
 
  小李在“百灵环保”法律咨询,留言,其父老李出生于1960年6月,农民,于2021年11月起到某公司工地上班,但并末签订劳动合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2月23日下午,老李在上班突然摔倒,送到医院死亡,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以案说法
 
  老李超过六十岁到某公司工地上班与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老李系农业户口,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若老李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公司或人社局仅以老李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在岗工作的情况不在少数。笔者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可形成劳动关系,可形成劳务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认定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伤之时有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条件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条件之外。(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 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