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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未办成“办事款”能否主张返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谓“人情社会”,常会遇到通过私人请客送礼、托人办事等不当方法谋求非法利益的情况,然而,若所托之事未能办成的钱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三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朱某、李某诉称,其三人通过中间人王某认识了孙某,孙某许诺可以为其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让其三人先支付给孙某几万元就可以办妥。2022年1至2月,孙某在王某家中先后收到刘某、朱某、李某给付的现金,孙某给三人出具收条,收条上写明“如事办不成,钱如数返还”。此后,因孙某未完成刘某、朱某、李某三人请托事项并死亡,刘某、朱某、李某遂起诉孙某的继承人,要求返还“办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本案中,三名原告在不具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况下,给付孙某钱财,要求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图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达到其非法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刘某、朱某、李某的起诉。
 
  裁定送达后,办案法官将三名原告召集在一起,集中进行判后释明工作,三名原告均表示不上诉,将认真吸取教训,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相关事宜。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中国是“人情社会”,上学、就业、承揽工程无不想通过“靠熟人、找关系”来解决,认为花点钱就可以办成正常办不了的事。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秩序。法院的裁判结果正是对“潜规则”的否定,也给一些心存侥幸的请托人一个重重的警示: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法律的作用是体现公平与正义,而绝不是为不法行为“保驾护航”。但法院裁定驳回请托人的起诉,并不意味着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为,请托人可以通过向纪检检察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等形式,查实其中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或构成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官提醒大家,要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要盲目信任他人,遇事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不可心存侥幸心理。(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