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山区被开发成旅游景区,去该景区的路上群山环绕,岔路、断崖甚多。一天,
清理景区垃圾的兵兵看到一处断崖前的标志牌,便捡起来拿到山下当废铁卖了。不久,一俩私家车去景区游玩,由于对地形不熟悉,拐入岔道,大雾弥漫,再加上没有标志牌的提示,私家车驶入危险地带,等司机目视到前方有断崖时,已经躲闪不及。私家车冲下围栏,掉下山。那么,拿走标志牌的兵兵需要承担责任吗?
兵兵破坏交通标志,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景区所处的山区,断崖和岔路密集,兵兵作为此地环卫工人,对该地形应该十分了解,应该能够明确意识到拿走标志牌会引发的后果。尽管如此,兵兵还是这样做了,并且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兵兵对此应该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