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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不给工资?不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是否有小伙伴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入职了一家新单位,干了几天觉得工作不合适,提出离职,却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同意足额发放试用期工资,惨,太惨了!遇到这种情况,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案件回顾
 
  刘某自6月6日起到某公司上班。双方约定试用期结束后工资为每月6000元,试用期为1个月,并进行了入职登记。入职后,刘某因对工作条件及待遇不满,于6月16日口头提出离职申请。该公司称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人员替岗,对公司运营带来一定影响,只同意支付7天的劳动报酬,共计1400元。刘某想要全额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但公司置之不理。试用期离职,不全额发放应得工资是否合法?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雇佣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约定发放工资。
 
  《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即使离职,单位也应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官说法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不发或未足额发放试用期工资已涉嫌违法,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由劳动部门依法处理。(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