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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一)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祖国的花朵。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现今离婚现象愈加普遍,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变化,都要承担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官真诚道谢。
 
  父母离异·抚养欠费
 
  刘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二人婚内育有一女,年龄尚幼,经双方协商,约定女儿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为止。但是,自双方离婚之日起,陈某便以各种理由一直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昔日夫妻为抚养费而争执不休,迫于生活压力,年幼的女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司法护航·爱不停电
 
  我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到案情经过,考虑到原告年纪尚幼,避免为孩子造成伤害,积极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地讲解了民法典有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变换而避开对子女的抚养,希望双方能自愿调解化解纠纷。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圆满解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在精心审理每一起家事案件的同时,尤其注重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调解为先,降低诉讼成本,加快审判效率。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让司法效果融入社会效果,传播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