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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被大数据“杀熟”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数字时代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网上购物、网约车、预订机票酒店……我们在互联网上进行大量的经济活动,而某些平台却借机侵犯公民的权益。
 
  平台使用算法给用户“画像”,依据对顾客购买历史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挖掘,利用忠诚客户的路径依赖和信息不对称,就同一商品或服务向其收取更高价格,实行“价格歧视”。由于数据的采集、分析、加工日趋成熟与普遍,用户画像更加清晰,消费者便更容易遭遇不平等待遇。“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也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而互联网下的信息不对称让“大数据杀熟”更加隐蔽,让公民很难察觉,导致公民隐私泄露的可能性和维权的难度增大,如果没有及时规制,这样的事不仅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2022年3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秉持和贯彻算法安全理念,要求算法导向正确、正能量充沛,算法应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算法发展安全可控、自主创新,有效防范算法滥用带来的风险隐患。《规定》的出台,为平台应用算法划定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保障信息内容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定》第十五条是这样表述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还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也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行为进行规制,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相关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仅是通过规制算法应用来保障公民权益,《规定》中也设有用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项条款。《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此外,《规定》还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