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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猪不能变卖?看执行法官咋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李甲(化名)与李乙(化名)本是朋友,却因为一笔借款对簿公堂,李乙名下有财物,却以法院无权变卖为由拒绝还款……
  
  李乙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李甲借款,合计9.8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还款日期。等到约定还款日,李乙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更让李甲气愤的是,李乙名下有养猪场却拒不还钱,遂李甲将李乙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乙按期将标的额9.8万元归还李甲。
  
  李乙接到判决以后,并未将还款事宜放在心上,依旧保持着原来的态度,拒绝还钱。李甲再次来到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因李乙名下只有养猪场,没有存款,因此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将李乙的猪进行了保全。李乙的儿子李小乙(化名)不服,申请执行异议,声称这些猪是其名下财产,但因李小乙提供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难以辨认,不足以排除执行,法院驳回了其异议请求,李小乙上诉。在上诉期间,李小乙与李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小乙便申请了撤诉。可李乙仍未按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还款,李甲申请恢复执行,此案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局孔法官接到此案后,对李乙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过查询发现李乙名下除养猪场外,无其他资产。孔法官找到李乙了解情况,并对其进行劝说,表示如果他还是拒不还钱,他的猪将被变卖。李乙表示“猪是活物,你们无权将其变卖”,并以此为由依旧拒不还钱。
  
  孔法官带领干警,先后五次实地走访、勘察养猪场,并多次与李乙沟通、询问,对其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在人大、法院、居委会等多方监督下,可以依法变卖活猪,李乙依旧固执己见,认为是在吓唬他。
  
  近日,孔法官再次来到养猪场,下到猪圈中,统计数量、对执行物进行登记评估,告知李乙随后将对活猪进行查封变卖。李乙见活猪真的要被变卖,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将9.8万元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
  
  法官寄语: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接受他人的借款并及时归还是做人的基本。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者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推脱,那就大错特错。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房屋、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包括案件中“活猪”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拍卖强制执行。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或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责任。
  
  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欠债还钱,既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诚信的道德表现。(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