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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到履行期时 债权人可否留置债务人的物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养鸡专业户付某将自己的一车粮食送到加工厂加工成饲料,约定加工费1万元,加工完成后1个月内付清。正在加工时,爆发禽流感,付某家的鸡大批死亡。饲料加工厂担心付某无力支付自己的加工费,就停止加工并扣留了剩下的粮食,要求付某先支付加工费,并声称自己依法行使留置权。那么,工厂的做法合法吗?
  
  加工厂不能对付某的粮食行使留置权,其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付某欠加工费还未到期,加工厂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某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