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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刑法》三宗罪送给你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从科举制度兴起,就有花样繁多的作弊方法。古时没有现代科技,作弊手段无非替考、打小抄、买答案和贿赂考官几种。到了现代社会,除了替考难度增高,小抄的花样也繁多起来,甚至出现了头戴录像设备现场漏题的高科技手段。下面就由通化县人民法院来带您看一看,花样百出的坐牢手法。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8年9月,通化市人沈某从常某、王某(二人另案处理)处花8000元人民币购买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答案,又通过网上花9900元人民币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于2018年全国执业药师考试前一天晚上,在通化市某宾馆四楼的一个房间内,向在通化市某考场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赵某等7人发放考试作弊器,并进行调试和使用方式教学,以帮助赵某等人于考场上作弊,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行贿罪
 
  2013年,长春市人张某创办的长春某美术培训学校与长春市某中学开展合作办学。张某为使长春市某中学推荐更多学生参加培训,与长春市某中学负责合作办学工作的教师王某(另案处理)商定,长春某美术培训学校按照推荐培训学生的人数和收取培训费数额给王某回扣。此后在双方合作办学过程中,张某本人或指使其学校的财务人员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向王某行贿总计人民币38万元。
 
  2015年和2016年吉林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以下简称校考)期间,张某受19名学生家长的委托并收受学生家长提供的人民币100余万元,由其本人或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找到长春艺术实验中学负责监考工作的教师魏某、武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校考中帮助考生作弊。为此先后向武某行贿人民币6万元、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9.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长春某美术培训学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系长春某美术培训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单位行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处罚。判决:被告单位长春某美术培训学校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梅河口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在网络上以每套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置高考作弊器五套,作案用对讲机两部,后向他人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出售三套,每套收取定金500元。其后王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销售高考作弊器材,由蒋某某负责购买作弊器材、考卷答案、联系考生,由王某某负责接收调试设备、将接收器送给已联系的考生、收取费用。2015年5月间,蒋某某通过网上购买无线语音接收器、文字接收器各25套及发射器等作弊器材,快递邮寄至梅河口市,由王某某领取,案发前,共销售作弊器材13套,收取定金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销售窃听专用间谍器材,严重破坏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缴获的间谍专用器材及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还有承诺帮助作弊但收钱就跑的诈骗犯,以及驾校考试科目四作弊等等,让人啼笑皆非。“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一次考试失利,还有下一次,以身试法,只会把自己试进去。(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赵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