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其中,“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是在法律责任层面为文体活动“松绑”铺平道路。接下来,通化县人民法院带您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案例分析:
小张是个足球爱好者,在一次足球比赛中,他与对方球员抢球时受伤倒地,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胫腓骨骨折。那么,小张能否找对方球队或者球员索要相应赔偿呢?
本案中小张不能向对方球队或者球员索要赔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此条款被称为我国侵权责任编的“自甘风险”条款,是新增的免责条款之一,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