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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录音笔等偷录设备进入法庭庭审现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斌)当前,由于录音器材广泛普及,有不少当事人会在诉讼活动中私自携带录音器材进入法庭。8月19日上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院安检人员就在一位来参加庭审的女性来访当事人身上检查出一支录音笔。
 
  当时,X光安检机显示该女士的挎包内存在疑似录音设备的物体,安检人员立刻在其身上检查出一支录音笔。随后,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行为人有违反该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法警队队长考虑到该女士的录音笔是在安检口被安检人员查出,该设备并没有被其偷偷带入庭审现场,该女士也没有发生偷录行为,决定把录音笔暂扣,等庭审结束该女士离院时予以归还,该女士表示日后不会再携带。(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