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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遭拒绝,我们帮你说“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陶铸民)当下,电子商务十分发达,连爷爷奶奶们也都开始网上购物了。可这种并非买卖双方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一旦收货后,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如何维权就成了一个“难题”。
 
  庞先生就亲身体会到了这个问题。
 
  2020年6月18日,庞先生在某网络销售平台上,向第三方商家购买了一台微波炉。而收到货物后,庞先生发现微波炉有较为明显的外观瑕疵——门体闭合存在问题。虽然经工程师检测,该瑕疵不影响使用,但庞先生仍然决定退货。
 
  第一回合
 
  庞先生联系第三方销售商家,以商品外观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却以不影响使用为由,拒绝了庞先生退货退款的要求。
 
  庞先生的第一次维权失败。
 
  第二回合
 
  庞先生联系某网络销售平台,要求由平台介入维权,但在经过漫长等待后,某平台对庞先生的答复为无法退货退款,只能补偿庞先生价值五元的代金券。
 
  庞先生的维权又一次失败了。
 
  第三回合
 
  多次协商却始终维权无果的庞先生无奈之下选择来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互联网纠纷审判庭起诉,法院接到立案后立即以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立案。
 
  在核实庞先生所购买的微波炉确实有瑕疵后,法院立即联系了某东平台,要求该平台提供第三方销售商家的联系方式,并向该平台客服人员普及了相关法律,告知其“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商家与平台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在经过法院的调解后,该平台答应了庞先生的诉求,同意其将微波炉寄回,并及时退还购物货款。
 
  庞先生的维权终于成功了!
 
  其实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有许多消费者面临过上面这样的情况,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由于维权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而选择沉默,但维护自身权益不需沉默,正义不应沉默,这也正是互联网纠纷审判庭设立的初衷之一。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环境,面对“网购”中的侵权行为,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帮您说“不”。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吉林省梅河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