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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冷静期问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重要的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制建设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下面,就大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件谈一下《民法典》中“婚姻冷静期”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社会讨论最多的,反映也比较强烈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味着,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最短三十一天可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
 
  民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因此,设立“离婚冷静期”,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目前“离婚冷静期”三十天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等,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特别是针对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而无论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家暴都是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况,需要执法、司法机关在民法典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行政规章,进一步细化。(作者: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马丹丹 高鑫 张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