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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近日,伽师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赛某与被害人阿某系好朋友,2019年12月25日,两人在酒吧喝酒后,阿某邀请赛某去他家继续喝酒。到家以后两人酒气上头,阿某因借用赛某的手机,两人发生争吵, 赛某一气之下向被害人阿某的胸部踩了五脚,头部踩了三脚,见阿某无反应,赛某逃离现场,阿某在家死亡。伽师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室【202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生前外力作用胸部,头部,肋骨多处骨折,形成血气胸,呼吸衰竭而死亡。
 
  裁判结果
 
  伽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赛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伤害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慎重认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伤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死亡,或者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者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死亡。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超出他的伤害故意的死亡后果负罪责。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共同点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杀人的故意。因此,分清这两种犯罪,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此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明显地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应按故意杀人定罪。其中,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
 
  (2)明显地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定罪。其中,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
 
  (3)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定罪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因为打架斗殴双方都是出于主动,而且处于互殴的运动状态,一时情急、失手,就可能造成对方死亡。
 
  (4)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 谢伊代·玉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