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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容忽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唐春宇)今年7月份,吕某与女儿凭一纸借据到临江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1500,共计16500元整。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抗辩,称该借据是2015年8月30日出具的,时至2019年7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已偿还了借款,吕某及女儿未向法院提交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临江法院以吕某与女儿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吕某及女儿的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的注重实体权利的维护,像诉讼时效等权利很容易被忽视,殊不知,诉讼时效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再进行审查,当然,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当然也有例外,如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危害生命的、寄存财物被丢失等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只有一年。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同样,如果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