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父亲早逝,从小就与母亲相依为命,现在其母亲年龄也大了,自己由于小时候发高烧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在的李某既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其他亲人可作作他的监护人,面对这种情况,李某应该由谁履行其监护职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王某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担任监护人。(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秦剑锋)